民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 18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18 條
官方原文|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 第 17 條
第 19 條 →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顧問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並可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