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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0條(第二十條):風景區名勝古蹟維護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

常見問法

如果風景區的古蹟壞掉了怎麼辦?

主管機關會通知管理單位或所有人,擬定修復計畫,經相關單位同意後,立即進行修復。

誰負責調查風景區的名勝古蹟?

主管機關會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調查登記風景區內的名勝和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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