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第 13 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 第 17 條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
-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外)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