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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十條):風景特定區劃定與管理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常見問法

什麼是風景特定區?

風景特定區是由主管機關劃定的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並可能設立專門機構來經營管理。

其他法律劃定的風景區需要做什麼?

其他法律劃定的風景區或遊樂區,其觀光經營機構需要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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