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十條):風景特定區劃定與管理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可以劃定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為風景特定區,並設機構管理。
- 其他法律劃定的風景區或遊樂區,其觀光經營機構需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導。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常見問法
什麼是風景特定區?
風景特定區是由主管機關劃定的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並可能設立專門機構來經營管理。
其他法律劃定的風景區需要做什麼?
其他法律劃定的風景區或遊樂區,其觀光經營機構需要接受主管機關的輔導。
← 回 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目錄(共 77 條)
相關條文
- 第 13 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 第 12 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
- 第 20 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 前項…
-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以外)之設立、發照、經營管理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