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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風景特定區計畫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常見問法

風景特定區計畫怎麼規劃?

風景特定區計畫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結果進行綜合規劃,並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還要會商主管機關。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可以設置太陽能系統嗎?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一般不能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除非通過環評且設置面積小於一公頃。

屋頂型太陽能系統有什麼限制?

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的太陽光電系統不受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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