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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第39條(第三十九條):交通部委任觀光署事項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交通部辦理下列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 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 四、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獎勵或表揚民宿經營者。 五、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六、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常見問法

交通部可以委任觀光署做哪些事?

交通部可以委任觀光署制定民宿登記證格式、受理地方主管機關資料、舉辦輔導訓練、獎勵民宿經營者、進行民宿訪查及檢查,還有對地方主管機關的督導考核。

觀光署可以進行民宿檢查嗎?

是的,交通部可以委任觀光署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民宿經營者可以獲得什麼獎勵?

交通部可以委任觀光署依相關規定對民宿經營者進行獎勵或表揚。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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