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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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