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0條(第二十條):旅館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
白話重點
- 如果旅館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業者要在30天內申請補發或換發。
- 申請對象是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事發後的30天內完成。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業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常見問法
旅館業登記證不見了怎麼辦?
如果旅館業登記證遺失,業者需要在遺失後30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旅館業登記證壞掉了要怎麼處理?
如果旅館業登記證毀損,業者應在毀損後30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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