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逃生路線圖,掛置於客房明顯光亮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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