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六條):旅館營業場所空間設置
白話重點
- 旅館至少要有三種空間:旅客接待處、客房和浴室。這些是基本的設施要求,確保旅客有基本的住宿服務。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
一、旅客接待處。
二、客房。
三、浴室。
常見問法
旅館需要有哪些基本設施?
旅館至少需要有旅客接待處、客房和浴室,這是基本的設施要求。
旅館的空間設置有什麼要求?
旅館的空間設置至少要包括旅客接待處、客房和浴室,這是基本的要求。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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