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二十四條):旅館業營業場所範圍
白話重點
- 旅館業者必須在登記證上記載的範圍內經營,不能隨意擴大營業場所。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可以擴大營業範圍嗎?
不可以,旅館業者必須依照登記證上記載的範圍經營,不能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5 條)
相關條文
- 第 18 條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 第 14 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館名稱。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 四、事…
- 第 19 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 第 18-1 條 旅館業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