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 18 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官方原文|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 第 17 條
第 18-1 條 →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顧問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並可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