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 18 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官方原文|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 第 17 條
第 18-1 條 →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4 條)
相關條文
第 14 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館名稱。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 四、事…
第 24 條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
第 1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編號列管。 旅館業非經登記,不得使用旅館業專用標識。 旅館業使…
其他旅宿業法規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