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6-1 條
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
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旅館業登記證。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4 條)
相關條文
- 第 12 條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
- 第 4 條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
- 第 19 條 旅館業登記證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登記…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