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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6-1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並註銷其旅館業登記證: 一、於旅館業登記申請書為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旅館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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