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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五條):旅館營業處所與名稱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 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旅館業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常見問法

旅館可以和其他住宿場所共用一個地址嗎?

不行,旅館業必須有固定的營業處所,不能和其他旅館或住宿場所共用。

旅館名稱需要註冊商標嗎?

旅館名稱不一定要註冊商標,但若未註冊,需用作為事業名稱的一部分。

如果旅館名稱是商標,誰可以用?

如果旅館名稱已註冊為商標,旅館業者必須是商標權人或獲得授權的人才能使用。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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