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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官方原文|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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