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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官方原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申請旅館業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規則相關規定者。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逾期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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