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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8條之1(第二十八條之一):旅館建築物轉讓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依本規則設立登記之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 旅館業將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旅館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出租人或轉讓人為公司者,其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常見問法

旅館可以部分轉讓嗎?

不行,旅館建築物只能全部轉讓,不能分割轉讓。

旅館轉讓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需要準備旅館轉讓申請書、契約書副本,以及若出租人或轉讓人是公司,還需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轉讓後多久要完成登記?

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需在2個月內完成公司或商業的設立或變更登記。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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