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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二十七條):旅館業報警或處理情形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常見問法

旅館業什麼時候要報警?

當旅客攜帶槍械、施用毒品、自殺、聚賭、深夜喧嘩或有公共危險行為時,旅館業應立即報警或進行必要處理。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危險行為怎麼辦?

如果旅客有攜帶槍械、施用毒品、自殺跡象、聚賭、深夜喧嘩或公共危險行為,旅館業應報警或採取必要處理。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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