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之1(第二十七條之一):旅館經營統計資料填報
白話重點
- 旅館業者每月要填報客房出租和住用的相關數據,並在次月20日前提交給地方主管機關。
- 每年1月和7月底前,還要報告營業支出、裝修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每月要報哪些資料?
每月要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和營業收入,並在次月20日前提交給地方主管機關。
每年什麼時候要報營業支出?
每年1月和7月底前,旅館業者要報告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給地方主管機關。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5 條)
相關條文
- 第 23 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
- 第 4 條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 第 14 條 旅館業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旅館名稱。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 四、事…
- 第 13 條 旅館業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繳交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