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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之1(第二十七條之一):旅館經營統計資料填報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每月要報哪些資料?

每月要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和營業收入,並在次月20日前提交給地方主管機關。

每年什麼時候要報營業支出?

每年1月和7月底前,旅館業者要報告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給地方主管機關。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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