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十六條):旅館業及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白話重點
- 旅館業者和員工不能糾纏旅客,也不能向旅客額外索取費用。
- 不可以強迫旅客購買商品,或為旅客介紹色情服務。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不能做什麼?
旅館業者不能糾纏旅客、向旅客額外索取費用、強迫推銷商品或介紹色情服務。
如果旅館員工糾纏我怎麼辦?
根據規定,旅館員工不可以糾纏旅客。你可以向旅館管理層反映這個問題。
旅館可以向我推銷商品嗎?
旅館不能強行向你推銷商品,這是被禁止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這種推銷。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5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 民宿管理辦法 — 民宿之設置、登記、經營規模、責任保險、管理監督等規定全文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產業發展、旅宿業管理之母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