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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十六條):旅館業及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旅客。 二、向旅客額外需索。 三、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四、為旅客媒介色情。

常見問法

旅館業者不能做什麼?

旅館業者不能糾纏旅客、向旅客額外索取費用、強迫推銷商品或介紹色情服務。

如果旅館員工糾纏我怎麼辦?

根據規定,旅館員工不可以糾纏旅客。你可以向旅館管理層反映這個問題。

旅館可以向我推銷商品嗎?

旅館不能強行向你推銷商品,這是被禁止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這種推銷。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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