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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十七條):旅館業專用標識遺失或毀損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 四 章 經營管理

常見問法

旅館的標識不見了怎麼辦?

如果旅館的專用標識不見了,業者需要在30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標識壞掉了要怎麼處理?

標識壞掉的話,旅館業者應在30天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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