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十五條):旅館業專用標識管理
白話重點
- 旅館業必須在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專用標識,標識的型式有規定。
- 如果旅館無法營業,需在15日內繳回標識,否則可能被註銷。
- 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業者團體製發標識。
白話由民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法
旅館的專用標識要掛在哪裡?
旅館業的專用標識必須懸掛在營業場所的明顯易見之處,讓人一眼就能看到。
如果旅館不能營業,標識要怎麼處理?
如果旅館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營業,必須在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後的15日內繳回專用標識,否則可能會被公告註銷。
誰負責製發旅館業的專用標識?
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旅館業者團體來辦理專用標識的製發。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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