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 15 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十五條):旅館業專用標識管理

白話重點

白話由民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法

旅館的專用標識要掛在哪裡?

旅館業的專用標識必須懸掛在營業場所的明顯易見之處,讓人一眼就能看到。

如果旅館不能營業,標識要怎麼處理?

如果旅館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營業,必須在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後的15日內繳回專用標識,否則可能會被公告註銷。

誰負責製發旅館業的專用標識?

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旅館業者團體來辦理專用標識的製發。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目錄(共 45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民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