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6條之1(第三十六條之一):非營利住宿場所營利登記
白話重點
- 在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但有營利事實的住宿場所,需在 119 年 1 月 21 日前申請旅館業登記。
- 修正施行後,非營利但作營利使用的住宿場所,需申請旅館業登記才能營業。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作營利使用者,應依本規則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常見問法
非營利的住宿場所要怎麼合法營業?
如果是非營利但有營利事實的住宿場所,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才能合法營業。
什麼時候需要申請旅館業登記?
在 104 年 1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有營利事實的場所,需在 119 年 1 月 21 日前申請。修正施行後作營利使用的場所,也需申請。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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