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處理步驟:催告、終止、點交、押金抵充
房客晚繳一次,多半提醒就好;拖到兩三個月、甚至不接電話,房東就得照步驟來。條文對「欠多少才能終止租約」「要怎麼通知」「押金能不能抵」「終止後不搬怎麼辦」都有規定,照順序做,之後不管調處或走司法程序都站得住。這頁整理成一份處理步驟,附催告與終止通知的範本。
先看清楚:欠多少才可以終止
條例第 10 條:房客遲付租金或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分成兩款: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的租金額;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的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金額;兩者都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付。
民法第 440 條也是同樣意思:租賃物是房屋的,遲付租金總額沒有達到 2 個月的租額,不能用這個理由終止;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的,要遲延給付超過 2 個月才可以終止。
所以只欠 1 個月,還不能用欠租終止;先提醒、催告,留下紀錄。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民法 第 440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處理步驟(照順序)
- 第 1 步 繳款日過了先確認:是不是自己帳戶還沒入帳、房客是不是匯錯帳號
- 第 2 步 友善提醒:LINE 或電話問狀況,問清楚預計哪天能繳
- 第 3 步 定期限催告:用書面寫明欠哪幾期、金額、限期幾月幾日前繳清;照租約第二十點約定的通知方式送,重要的另外照契約地址郵寄(例如存證信函),留下送達證據
- 第 4 步 欠款達 2 個月租額、期限到了仍不付:準備事證(租約、帳戶紀錄、催告紀錄),在終止前 30 日以書面通知房客終止租約(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 第 5 步 終止日到了:會同點交,結算租金與費用;房客不會同點交的,再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的視為完成點交(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 第 6 步 押金抵充:欠繳的租金、費用、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額與違約金,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向房客請求
- 第 7 步 談不攏: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條例第 16 條),或循司法程序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終止後房客不搬:條文給的路
終止後房客還住著、不返還房子,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房東要馬上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可以向房客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額,以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的違約金(未足 1 個月的以日租金折算),一直算到返還為止。這些金額和沒繳清的租金、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請求。
「馬上明示」很重要:民法第 451 條規定,期限屆滿後房客仍使用、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租約有辦公證、而且在第二十一點勾了同意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等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依公證書處理。沒有這樣約定的,就要循調處或司法程序;主管機關依條例第 14 條可以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細節也可以請教律師。
條文以外的做法(例如自己換鎖、斷水斷電、搬走房客的東西)容易引起新的糾紛,動手前先問過專業意見。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民法 第 45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4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夠不夠抵
押金最多 2 個月租金總額(條例第 7 條)。欠租拖越久,押金越不夠抵,這也是為什麼欠款一達 2 個月就要照步驟處理。押金抵充後還有不足的,房東可以向房客請求給付不足的金額(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民法第 445 條另有規定:不動產的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對房客放在該房子裡的物品有留置權(禁止扣押的物品除外),但只能在已得請求的損害賠償,以及本期與以前未交的租金範圍內取償。怎麼行使才合法牽涉細節,建議先請教專業意見再動手。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民法 第 445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預防:簽約時就先做好的事
- 租約寫清楚每月幾日繳、繳款帳戶(第四點)
- 第二十點約定好通知方式,催告才送得到
- 考慮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事項(第二十一點);公證費由誰負擔在第七點寫
- 押金照約定收(上限 2 個月租金總額)
- 簽約時核對房客身分證明文件(第十二點),留下房客的通訊地址與聯絡電話(第二十三點)
- 每期入帳就回覆確認,欠款一開始就有紀錄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催告通知與終止通知範本
【限期催告通知】
____先生/小姐您好:
您承租____(地址)的租約,每月租金____元,應於每月_日前支付。
截至_年_月_日,您尚未支付_年_月至_年_月租金,共____元(另有____費用____元)。
請於_年_月_日前繳清,匯入租約所載__銀行____帳戶。
逾期仍未繳清,且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者,本人將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租約第十七點規定提前終止租約。
出租人:____ 日期:_年_月_日
【提前終止租約通知】
____先生/小姐您好:
您承租____(地址)的租約,遲付租金總額已達二個月之租金額(明細如附件),經本人於_年_月_日定期限催告,仍未支付。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租約第十七點,本人以本通知終止租約,終止日為_年_月_日(本通知送達後三十日以上)。
請於終止日會同點交、返還房屋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欠繳租金與費用將依租約自押金抵充,不足部分另行請求。
本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附件:租約影本、租金入帳紀錄、催告通知與送達證明
出租人:____ 日期:_年_月_日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常見問題
房客欠租一個月可以叫他搬走嗎?
不能用欠租終止。條例第 10 條與民法第 440 條都要遲付租金達 2 個月的租額,而且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付。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民法 第 440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租兩個月可以直接終止租約嗎?
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到了仍不付,才可以終止,而且要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催告一定要寄存證信函嗎?
條文要求的是「定相當期限催告」與終止時「以書面通知」,沒有指定一定要哪一種郵件。重點是能證明你寄了、對方收到;照租約約定的方式送一份,再照契約地址郵寄一份最保險。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租可以從押金扣嗎?
可以。房客未繳清的租金與第六點約定的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向房客請求。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租又不搬怎麼辦?
馬上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額與違約金,從押金抵充;有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的依公證書處理,否則循調處或司法程序。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租可以強制執行嗎?
租約有辦公證、而且在第二十一點勾了同意欠繳租金、費用或期滿不返還房屋等事項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依公證書處理;沒有的話要循司法程序。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的是管理費,也可以終止嗎?
可以。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付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終止前 30 日書面通知。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房客問「這個月可以晚幾天繳嗎」「可以分期嗎」,客服不替你答應,會把房客的說法整理進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決定;繳款日、繳款帳戶這些你填好的資料,客服 24 小時照實回答。客服不會自動催繳、不會替你寄通知,要不要催告、何時終止,都由你決定。房客問到欠租相關法規時,客服會標明依據條例第 10 條或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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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15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民法 第 440 條
《民法》第 44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租賃住宅之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民法 第 451 條
《民法》第 45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其他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4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
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事務屬住宅法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優先由服務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團體辦理。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民法 第 445 條
《民法》第 445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租金約定及支付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__日□每期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帳號: 。□其他: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稅費負擔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其他房東經營整理
其他行業的經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