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客服智庫 › 租屋智庫 › 房東經營整理 › 住宅租賃契約範本:官方下載位置+簽約前檢查清單

住宅租賃契約範本:官方下載位置+簽約前檢查清單

網路上的租約範本很多,最穩的是內政部地政司公布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有 Word(docx)、PDF、ODT 可以下載。不過範本只是起點:真正決定這份租約有沒有問題的,是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頁告訴你官方範本在哪裡下載,再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的重點整理成簽約前的檢查清單。

官方範本在哪裡下載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的契約類,列有「113年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空白契約)」橫式與直式,檔案有 docx(Word)、pdf、odt 三種;同一區也有「內政部113年7月8日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企業或個人出租通用,並含簽約注意事項)」,以及英譯版範本與越南文、印尼文翻譯。網址都附在頁尾。

我們知識庫收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的版本。下載範本後,照下面的清單對一遍,確定每一點都有寫到。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應記載事項:租約一定要有的 23 點(重點版)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不得記載事項:這 10 種寫了也不算數

租賃住宅條例第 5 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第 17 條: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沒有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所以下面這 10 種寫了也不算數,還容易引起糾紛。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5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簽約那天:當面要做的事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民法 第 42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簽約前自我檢查表(印出來逐項打勾)

□ 用的是內政部最新範本,或自己的租約已對照應記載事項 23 點 □ 房客已攜回審閱_日(至少 3 日),審閱起日:____ □ 租期:____至____(至少 30 日;超過 1 年已寫成書面) □ 租金:每月____元,每期繳_個月,每月_日前,繳款帳戶:____ □ 押金:_個月=____元(不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 □ 管理費/水/電/瓦斯/網路由誰付已勾選;電費按度數計的,每度不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 房屋稅、地價稅由房東負擔 □ 第十四點「得/不得」任意終止已勾選 □ 附件一現況確認書已逐項填寫並拍照 □ 附件三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已說明並經房客確認(沒有就不填) □ 通知方式已約定(地址/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文字) □ 是否公證、是否同意逕受強制執行已勾選 □ 沒有寫進任何一條不得記載事項 □ 雙方各執一份正本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用自己改過的租約要注意

可以不用範本、用自己的租約,但內容不能少於應記載事項,也不能出現不得記載事項(消保法第 17 條)。

房東自己加的條款,要本平等互惠的原則;條款有疑義時,以有利於消費者(房客)的解釋為準(消保法第 11 條)。沒有寫進契約、依正常情形房客無法預見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消保法第 14 條)。所以「住戶須知」裡的額外規定,最好也寫進租約或附件,簽約時一起確認。

消保法第 11-1 條另外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要給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用條款讓消費者拋棄這個權利的無效;住宅租賃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把審閱期定為至少 3 日。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4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5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常見問題

內政部租約範本在哪裡下載?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的契約類,有 113 年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空白契約)橫式與直式,以及 113 年 7 月 8 日修正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含簽約注意事項)。網址附在頁尾。

租約範本有 Word 檔嗎?

有。地政司的 113 年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空白契約)提供 docx(Word)、pdf、odt 三種檔案下載。

租約範本有中英版嗎?

地政司列有英譯版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2024 Sample Rental Housing Contract),也有越南文、印尼文翻譯,都在租賃條例專區的契約類。

自己寫的租約有效嗎?

可以用,但不能少於應記載事項、也不能有不得記載事項。違反公告的條款無效;應記載事項沒寫進去,仍構成契約內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5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一定要給房客審閱嗎?

要。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寫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 3 日;不得記載事項禁止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可以寫禁止房客遷戶籍嗎?

不可以。不得記載事項明列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退租時房客要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是寫在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要不要公證?

由雙方決定,在第二十一點勾選。辦公證、而且同意公證書載明的事項(例如房客期滿不返還房子、欠繳租金費用、房東應返還的押金)逕受強制執行的,之後可以依公證書處理;公證費由誰負擔在第七點約定。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簽約前房客常問的「租約可以先給我看嗎」「押金幾個月」「水電怎麼算」,客服照你填的租約條件 24 小時回答,講到法規時會標明依據應記載事項第幾點。租約要不要改、條件能不能談,客服不替你答應,會列進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客服不會替你簽約,也不會幫你產生合約。
看租屋智庫怎麼運作|免費體驗 →

官方資料

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31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契約審閱期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出租人簽章:承租人簽章: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租賃標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車位個。(如無則免填)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詳如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4、其他: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租賃期間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租金約定及支付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__日□每期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帳號: 。□其他: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押金約定及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停車位每月 元整。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稅費負擔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辦理公證者,其公證費 元整。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三)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修繕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四點約定之租金中扣除。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室內裝修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 他。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租賃住宅之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遺留物之處理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其他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三點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5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5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第二項之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住宅包租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8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8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 第 422 條
《民法》第 42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4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其他房東經營整理

其他行業的經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