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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退租:水電費、點交、押金結算照順序處理

房客要搬走,房東要處理三件事:水電瓦斯等費用結到哪一天、房子和設備的點交、押金扣多少退多少。條文對這幾件事其實寫得很清楚,照著做最不容易吵。下面照退租的順序整理,最後附一份可以直接印出來用的點交與結算單。

退租前:先確認是到期,還是提前終止

租約到期:定有期限的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消滅(民法第 450 條)。要特別注意:期滿後房客還繼續住、房東沒有馬上表示反對,就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 451 條)。不打算續租的,到期前就要跟房客講清楚、留下文字紀錄。

提前終止:看租約第十四點勾「得」或「不得」任意終止。勾「得」的,要至少前 1 個月通知;房客沒通知就終止,違約金最高 1 個月租金額,可以從押金抵充。房客依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的法定事由提前終止的,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依據:民法 第 450 條、民法 第 45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水電瓦斯費怎麼結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的相關費用。也就是租約第六點寫由房客負擔的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都在退租時一起結算。

電費的上限照第六點:以用電度數計費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房子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的,房東不得額外收取。不是以度數計費的,房東每期收的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第十一點也規定:約定電費由房客負擔的,房東要提供電費資訊;房客也可以自己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電費資訊。

實際做法:退租當天兩人一起抄電錶、水錶、瓦斯錶,拍照存證;帳單還沒出來的,先講好「帳單出來後照實際金額結算」。房客沒繳清的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向房客請求(第十五點)。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點交:一起看、一起簽

條例第 12 條與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租約消滅時,房子的返還要由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的點交;房客要把房子返還,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一方不來會同點交:另一方定相當期限催告,到期仍不來的,視為完成點交。房客失聯時,房東要照租約第二十點約定的通知方式催告、寫清楚期限,留下證據。

點交時對照簽約時的附件一現況確認書,逐項看、拍照。房客經同意做過室內裝修的,返還時照第十點勾的「回復原狀」或「現況返還」處理。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哪些損壞可以從押金扣

房客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使用房子;違反這個義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向房客請求(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民法第 432 條)。

但照約定方法或依房子的性質使用,造成的變更或毀損,房客不用賠。房客的同居人、或房客允許使用的第三人造成的損壞,房客也要負責(民法第 433 條)。

時間也要注意:民法第 456 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承租人的賠償請求權,2 年間不行使就消滅,從房東收回房子時起算。有爭議的部分,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條例第 16 條)。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民法 第 432 條、民法 第 433 條、民法 第 456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遺留物與到期不搬

點交後還有東西留在房裡: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到期仍不取回的,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請求(條例第 12 條、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到期不搬:房客沒依約返還房子的,房東要馬上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可以向房客請求未返還期間的相當月租金額,以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的違約金(未足 1 個月的以日租金折算),一直到返還為止;這些和沒繳清的租金、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後續處理見「房客欠租」那一頁。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退還與預收租金

結算完成、房子返還後,房東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下的押金(條例第 7 條)。依第十四點提前終止的,房東已預收的租金要退還(民法第 454 條也規定,依該條所列情形終止時,終止後才到期、已預先受領的租金要返還)。房子在租期中賣掉的,押金與預收租金已移交給買方,由買方處理(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民法 第 454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退租點交與結算單(可直接印)

退租點交與結算單 地址:____ 房客:____ 房東:____ 退租原因:□租期屆滿 □依租約第十四點提前終止(通知日:____) □其他:____ 點交日期:_年_月_日_時 一、錶的度數(拍照存證)  電錶:簽約時__度/退租時__度  水錶:簽約時__度/退租時__度  瓦斯錶:簽約時__度/退租時__度 二、費用結算(依租約第六點)  電費:□依度數,每度__元(不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依帳單實際金額  水費:____元 瓦斯:____元 管理費:____元 網路:____元  帳單未出者:□帳單出來後照實際金額結算 三、屋況與附屬設備(對照附件一現況確認書)  項目____ 狀況:□正常 □損壞(說明____,照片編號__)  鑰匙交回__把/門禁卡交回__張 四、裝修返還(依租約第十點):□回復原狀 □現況返還 五、戶籍或其他登記:□已遷出 □尚未遷出(預定日期____) 六、遺留物:□無 □有(品項____,催告取回期限____) 七、押金:收取____元 − 抵充____元 = 應退____元,退還日期____ 雙方確認以上內容無誤:房東____ 房客____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常見問題

房客退租水電費怎麼算?

照租約第六點約定由誰負擔、怎麼計算;退租時房東應即結算租金與這些費用,房客沒繳清的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請求。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退租時電費一度可以收多少?

以用電度數計費的,每度不得超過該房子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不是按度數計費的,每期電費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的,不得額外收取。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不來點交怎麼辦?

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會同點交,到期仍不會同的,視為完成點交。催告要照租約約定的通知方式,並留下紀錄。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退租沒遷戶籍怎麼辦?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要求房客返還房子時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點交當天沒遷出的,寫進點交單、約定遷出日期。租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東西沒搬完,可以直接丟嗎?

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取回;到期仍不取回的,才視為拋棄所有權,處理費用可以從押金抵充(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到期房客還繼續住怎麼辦?

民法第 451 條:期限屆滿後房客仍使用、房東不即表示反對的,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不續租就要馬上明示反對,並照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請求相當月租金額與違約金。

依據:民法 第 45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退租時可以要房客重新粉刷、從押金扣嗎?

條文沒有規定退租一定要重新粉刷。依約定方法或依房子的性質使用造成的變更,房客不用賠;房客沒盡善良管理人注意造成的損壞,才可以請求賠償並從押金抵充。經同意的室內裝修,照第十點勾的回復原狀或現況返還。

依據:民法 第 43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房客傳來「我下個月要退租,要怎麼辦?」客服照你填的退租規定 24 小時回覆:要提前多久講、點交怎麼約、要準備什麼。押金退多少、能不能少扣、水電費怎麼算——這些牽涉錢的事,客服不替你答應,整理成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決定。房客問到「房東可以扣押金嗎」這類法規問題,客服會標明依據哪一條;你沒寫的,照實說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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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21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民法 第 450 條
《民法》第 45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 第 451 條
《民法》第 45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租賃住宅之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停車位每月 元整。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未告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第一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信箱: □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顯示方式為之。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室內裝修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其 他。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民法 第 432 條
《民法》第 43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433 條
《民法》第 43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456 條
《民法》第 45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遺留物之處理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民法 第 454 條
《民法》第 45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其他房東經營整理

其他行業的經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