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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房出租規定(只整理條文找得到的部分)

套房出租沒有另外一套「套房專用」的法規,跟整層出租一樣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民法與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過套房有幾件事特別容易出問題:租的是哪一間要寫清楚、電費怎麼收、房客能不能遷戶籍、能不能申請租金補貼。這頁只整理上述法規找得到的部分;建築、消防、隔間等規定不在這幾部法規裡,要問所在縣市政府。

先確認:你的套房在不在租賃條例範圍內

條例第 3 條:租賃住宅是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第 4 條列了不適用的情形: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

所以租給學生、上班族長住的套房,在條例範圍內;按日、按週給旅客住的,不在這個條例範圍內,本頁不處理。應記載事項第三點也寫明租賃期間至少 30 日以上。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的範圍要寫清楚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的「租賃範圍」有兩個選項:租賃住宅全部,或部分(第幾層、房間幾間、第幾室、面積多少平方公尺,並在「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一層隔成好幾間套房出租的,要勾「部分」,把樓層、房號、面積寫清楚,附格局示意圖。

共用空間或設備(例如客廳、廚房、洗衣機)可不可以用,寫進第二點的「其他」欄或附件一附屬設備;有車位的,要寫明種類、編號與使用時間。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電費怎麼收才合規定

很多套房是一間一個分錶、照度數收電費。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的規定是:

以用電度數計費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的,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不是以度數計費的(例如每月固定收一筆):房東每期收的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第十一點:約定電費由房客負擔的,房東要提供這個租賃標的的電費資訊;房客也可以自己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電費資訊。

常被問「一度可以收幾元」——條文沒有寫一個固定金額,上限就是電費單上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每一期都可能不同。建議每期把台電帳單拍給房客,照帳單算。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水費、瓦斯、網路、管理費

第六點的水費、瓦斯費、網路費、管理費,都是勾「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或「其他」,由雙方約定。條文對水費、瓦斯費、網路費沒有像電費那樣的計算上限,但要在租約寫清楚怎麼算(例如包含在租金裡、照帳單分攤)。管理費由房客負擔的,租期內漲價,房客就增加的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詳見管理費那一頁)。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租金、廣告,以及租約不能寫的

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的租金總額(條例第 7 條)。租期內出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條例第 13 條);租約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契約的一部分(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刊登時寫的坪數、樓層、設備、租金,要跟現場一致。

套房租約常見、但不得記載事項明文禁止的寫法,列在下面。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3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二房東、分租:要有書面同意

房客要把租來的房子全部或一部分再租給別人(轉租),要經房東書面同意;轉租人簽轉租契約時,要提供房東的書面同意給次承租人,並寫明與房東之間的租賃範圍、期間與可以終止的事由;簽約後 30 日內書面通知房東(條例第 9 條;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第十二點)。

房客沒經書面同意就轉租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房客不得要求賠償;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條例第 10 條)。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出租檢查清單

□ 廣告寫的面積、樓層、設備、租金與現況一致(條例第 13 條) □ 租約第二點勾「部分」,寫明_樓_室、面積__平方公尺,附格局示意圖 □ 共用空間與附屬設備列在附件一 □ 租期至少 30 日 □ 押金不超過 2 個月租金總額 □ 電費:□按度數,每度不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固定金額,每期總額不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 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電申辦分攤併入的,沒有另外收 □ 水、瓦斯、網路、管理費的負擔方式寫清楚 □ 沒有寫不得遷戶籍、不得申報租金支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同不同意轉租,已在第八點寫明 □ 建築、消防、隔間是否合規,已向縣市政府確認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常見問題

套房出租有什麼規定?

跟一般住宅出租一樣,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民法與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期未達 30 日或供休閒旅遊目的的,不適用條例。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電費一度可以收多少?

條文沒有寫固定金額。以度數計費的,每度不得超過該房子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不是按度數計的,每期總額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公共區域的電費可以算給房客嗎?

公共設施電費沒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的,房東不得額外收取。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可以不讓房客遷戶籍嗎?

不可以在租約這樣寫。不得記載事項明列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退租時房客要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房客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嗎?

租約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房客符不符合補貼資格,看補貼的規定,本頁不處理。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套房只租一個月以內,也要照押金上限嗎?

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的,依條例第 4 條不適用本條例,包括第 7 條的押金上限。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把套房分租給朋友可以嗎?

要經房東書面同意才可以轉租;沒經書面同意就轉租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終止前 30 日書面通知。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套房房客問的多半是同一類:還有沒有空房、租金多少、電費怎麼算、能不能遷戶籍、能不能養寵物。你把每一間的條件填進後台,客服就 24 小時照實回答,可以接 LINE 官方帳號和網頁聊天。房客要殺價、要求少收押金或電費,客服不替你答應,列進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你沒寫的(例如某一間能不能養寵物),客服照實說不知道、不會自己猜;房客問電費上限,客服會標明依據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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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16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 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七、營業處所: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店面或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置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人員。 九、轉租: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 十、轉租人:指以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者。 十一、次承租人:指支付租金租用他人承租之租賃住宅供居住使用者。 十二、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指代管業服務之委託人及承租人,或包租業服務之出租人及次承租人。 十三、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租賃期間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租賃標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租賃住宅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__號__樓之 (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車位:□有(汽車停車位__個、機車停車位__個)□無。 5、□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_______。 6、□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第__號車位個。(如無則免填) (2)機車停車位:地上(下)第__層編號第__號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詳如附件一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4、其他: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停車位每月 元整。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依第六點規定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租金約定及支付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__日□每期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帳號: 。□其他: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3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前項資訊來源得以政府公開資訊、刊登者提供之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查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名稱。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點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9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9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轉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向次承租人提供前項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轉租契約載明其與出租人之租賃標的範圍、期間及得終止租賃契約之事由。 轉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租賃住宅之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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