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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管理費誰付、可以漲嗎(含租期內能不能漲租金)

管理費誰付、管委會調漲了可不可以轉給房客、租期內或續約時能不能漲租,是房東跟房客最常起爭執的幾件事。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對管理費寫得很具體,連漲價時房客最多負擔多少都有規定。這頁把管理費與租金調整的規定整理清楚,附上租約寫法與通知房客的訊息範本。

管理費誰付:租約裡要勾清楚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把管理費分成三個選項: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其他。法規沒有規定一定是誰付,由雙方約定、勾在租約上。

勾「由承租人負擔」的,要寫明房子每月多少元、停車位每月多少元,兩個分開寫。沒寫清楚就容易吵;最好連「管委會收費單據怎麼給房客看」也講好。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管委會漲管理費,可以轉給房客嗎

第六點寫得很清楚:約定由房客負擔管理費的,租賃期間因為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的事由,讓管理費增加,房客就增加部分的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管理費減少的,房客負擔減少後的金額。

白話:管理費漲了,漲的那一部分房客最多分擔一成,超過的不能再轉給房客;管理費降了,房客就照降價後的金額付。

這是租約期間內的規定。租約到期、重新簽約時,雙方可以重新約定管理費的金額。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期內可以漲租金嗎

不行。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租金本身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租賃住宅條例第 6 條),所以要調整租金,要在租約到期、重新簽約時談。

要小心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到期後房客繼續住、房東沒有馬上表示反對,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 451 條)。民法第 44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因價值昇降,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但定有期限的租賃不在此限。想在到期後調整租金,最好在到期前就談好、簽新約。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6 條、民法 第 451 條、民法 第 44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管理費怎麼辦

房客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的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金額,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付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第三款)。終止要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客。

租約有辦公證、而且在第二十一點同意逕受強制執行的,可以勾選的事項包括房客未依約給付的欠繳租金、費用,以及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代繳的管理費。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社區規約要讓房客知道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房客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社區有規約的(例如垃圾、停車、裝潢時段這些規定),簽約時給房客一份、請房客確認,之後管委會有通知也轉給房客,比較好溝通。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整理:管理費與租金調整一覽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6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寫法+通知房客的訊息範本

【租約第六點(一)管理費】 ☑ 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____元整。停車位每月____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管委會調漲管理費時,傳給房客】 __您好,社區管委會通知自_年_月起,管理費由每月____元調整為____元(附管委會通知照片)。 依我們租約第六點,增加的部分您最多負擔百分之十,所以自_月起您每月管理費為____元,其餘由我負擔。 有問題隨時跟我說,謝謝。 【管理費調降時,傳給房客】 __您好,社區管理費自_年_月起調降為每月____元。依租約第六點,您自_月起改付調降後的金額____元。 【租約快到期、想談續約租金】 __您好,我們的租約到_年_月_日。想先跟您確認是否續租;續租的話,新租約的租金與條件我們可以在_月_日前談好,再簽新約。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常見問題

租屋管理費誰付?

法規沒有規定一定是誰,由雙方約定,勾在租約第六點: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或其他。房客負擔的,要寫明房子與停車位每月各多少元。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管理費漲價可以叫房客多付嗎?

租期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增加的,房客就增加部分最多負擔百分之十,其餘不能再轉給房客。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管理費調降要退給房客嗎?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管理費減少的,房客負擔減少後的金額。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租約期間可以漲房租嗎?

不行。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續約可以漲租金嗎?

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到期重新簽約時可以重新談。要注意到期後房客繼續住、房東不即表示反對,會變成不定期租約。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6 條、民法 第 451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停車位管理費要另外寫嗎?

要。應記載事項第六點把「租賃住宅每月」與「停車位每月」的管理費分開寫。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欠管理費可以解約嗎?

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達 2 個月的租金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付的,房東可以提前終止,要在終止前 30 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房客問「管理費包含在租金裡嗎」「停車位怎麼收」,客服照你填的租約條件 24 小時回答。管理費調整、續約要不要漲租這類要你決定、牽涉錢的事,客服不替你答應,會列進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房客問到「房東可以漲管理費嗎」,客服會標明依據應記載事項第六點;你沒寫的照實說不知道、不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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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8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管理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租賃住宅每月 元整。停車位每月 元整。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租賃雙方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水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三)電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四)瓦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網路費: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____。 (六)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租金約定及支付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__日□每期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帳號: 。□其他: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6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民法 第 451 條
《民法》第 45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 第 442 條
《民法》第 44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一點 其他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承租人之全部或一部押金。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第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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