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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押金規定:收多少、什麼時候退、可以扣什麼

押金是房客為了擔保房子的損害賠償和遺留物處理,先交給房東的錢(租賃住宅條例第 3 條的定義)。房東最常被問、也最常吵起來的,就是押金收多少、什麼時候退、可以扣什麼、提前解約怎麼算。下面照條文整理成白話,最後附一份退押金時可以直接用的結算單。

押金最多收幾個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押金的金額,不得超過 2 個月的租金總額。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也寫明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由房客在簽約的同時交給房東。

上限以內收多少,由雙方約定,收 1 個月、2 個月都可以,但不能超過 2 個月。

這個上限適用於條例管得到的租屋。條例第 4 條排除了四種: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以及租賃期間未達 30 日。一般長租的套房、整層住家,都在條例範圍內。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什麼時候要退

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租賃契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子、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時,房東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下的押金。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的寫法相同: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房客返還房子時返還。

實務上就是:退租當天點交完成、把該結的租金與費用結清,就要退押金或剩下的部分。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用的字是房東「應即結算」,沒有另外寫可以晚幾天退。建議點交當天就把結算單給房客,當場講好退款方式與日期。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可以抵充哪些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列了可以從押金抵充的情形(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第十九點第二項),條例第 7 條則說押金用來抵充「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跟這份租約無關的錢,不能拿押金扣。可以抵充的是下面這幾類;抵充後還不夠的,可以再向房客請求。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民法 第 432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想提前解約,押金怎麼處理

先看租約第十四點勾的是「得」還是「不得」任意終止。

勾「得」:任一方要提前終止,至少要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對方。沒有先通知就直接終止的,要賠對方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額;房客要付的違約金可以從押金抵充,不夠再向房客請求。房東已經預收的租金要退還給房客。

勾「不得」:條文沒有寫房東可以直接沒收押金。押金仍然只能抵充這份租約所生的債務,損失多少要說得出來、拿得出證據;談不攏,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條例第 16 條)。

另外有幾種情形,房客依法可以提前終止、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條例第 11 條、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房子不合居住使用、有修繕必要,房客催告後房東仍不修;房客因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要附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 6 個月以上的診斷證明,施行細則第 3 條);房子因不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一部滅失,剩下的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房客不能居住使用。這些情形不能扣違約金;房客要在終止前 30 日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東想提前收回,或把房子賣掉

房東自己想提前終止,一樣看第十四點:勾「得」的,至少前 1 個月通知,沒通知就終止要賠違約金,最高 1 個月租金額;勾「不得」的,房東不能任意提前終止。

依法可以提前終止、房客不得要求賠償的情形,列在條例第 10 條與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例如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達 2 個月租金額、催告仍不付;未經同意擅自轉租;毀損房子不修不賠;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等。終止要依規定期限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重新建築收回的,終止前 3 個月;其他多數情形,終止前 30 日。

房子賣掉:房子交付後、房客住著的期間,房東把所有權讓給別人,租約對買方繼續存在;房東要把押金和已預收的租金移交給買方,並以書面通知房客(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租約沒有公證、期限超過 5 年的,不適用這一點。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結算單(退租時給房客)

押金結算單 房屋地址:______ 房客:____ 房東:____ 租約期間: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點交日期:_年_月_日 一、收取押金:____元(_個月租金) 二、抵充項目(沒有就寫 0):  1. 未繳租金:____元(期間:____)  2. 租約第六點約定的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網路):____元(附帳單或計算方式)  3. 房客應負責的毀損賠償:____元(項目:____,附照片與估價)  4. 未提前通知終止的違約金:____元(依租約第十四點,最高 1 個月租金)  5. 遺留物處理費用:____元(已於_月_日催告取回) 三、應退押金:一 − 二 =____元 四、退還方式:□現金 □匯款至______ 退還日期:_年_月_日 房東簽名:____ 房客簽名:____ 日期:____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常見問題

押金可以收三個月嗎?

不可以。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的租金總額,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也寫明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收一個月可以嗎?

可以。2 個月是上限,上限以內收多少由雙方約定,寫在租約第五點。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什麼時候要退?

租約消滅、房客返還房子並清償租賃契約所生的債務時,房東要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剩下的押金。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客提前解約,押金可以不退嗎?

看租約第十四點:勾「得」任意終止的,房客沒有提前 1 個月通知,違約金最高 1 個月租金額,可以從押金抵充;勾「不得」的,條文沒有寫可以直接沒收押金,只能抵充這份租約所生的債務。房客依條例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終止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牆壁變舊、地板磨損,可以從押金扣嗎?

民法第 432 條與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依約定方法或依房子的性質使用所造成的變更或毀損,房客不用賠。房客沒盡善良管理人注意造成的損壞,才可以請求賠償並從押金抵充。

依據:民法 第 432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押金扣多少談不攏怎麼辦?

租賃住宅條例第 16 條: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

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東提前解約要賠多少違約金?

租約第十四點勾「得」任意終止的,房東要至少在終止前 1 個月通知;沒有先通知就終止,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額。依條例第 10 條或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的法定事由終止的,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房東要提前解約,房客可以拒絕嗎?

看情形。租約勾「不得」任意終止,房東又沒有條例第 10 條、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的法定事由,房東不能單方提前終止;勾「得」的,房東依約至少前 1 個月通知就可以終止。

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房客問「押金要繳幾個月」「什麼時候退押金」,客服照你填的押金與退租規定 24 小時回答,講到上限時會標明依據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房客要求退押金、問能不能少扣、提前解約要不要賠——這些牽涉錢、要你決定的事,客服不替你答應,會整理成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你沒寫的規定,客服照實說不知道,不會自己編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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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17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3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 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七、營業處所:指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店面或辦公室等固定場所。 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置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人員。 九、轉租: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 十、轉租人:指以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者。 十一、次承租人:指支付租金租用他人承租之租賃住宅供居住使用者。 十二、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指代管業服務之委託人及承租人,或包租業服務之出租人及次承租人。 十三、押金:指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7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押金約定及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金額為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二點第四項、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十五點第四項及第十九點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4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租賃住宅之返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遺留物之處理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五點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民法 第 432 條
《民法》第 43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2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6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1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承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0 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八)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十)承租人違反第十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但依前項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終止者,得不先期通知: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內政部 114 年 4 月 18 日公告修正|來源: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其他房東經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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