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第七十條):非公司組織旅館申請執照
白話重點
- 在 69 年 11 月 24 日前已許可的非公司組織旅館,需在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申請營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 這些旅館申請執照時,不用遵循第 21 條的公司登記和第 23 條第 2 項的規定。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已經許可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
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辦理公司登記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常見問法
我在 69 年 11 月 24 日前就有旅館,現在要做什麼?
如果你的旅館不是公司組織,需在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才能繼續營業。
申請觀光旅館執照需要公司登記嗎?
如果你是 69 年 11 月 24 日前已許可的非公司組織旅館,申請執照時不需要辦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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