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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第五十條):國際觀光宣傳抵稅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常見問法

觀光公司怎麼抵稅?

觀光公司可以將配合政府的國際宣傳、參加國際組織和旅遊展覽、推廣會議旅遊的費用,按支出金額的10%至20%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果當年抵減不完怎麼辦?

如果當年度的抵減額不足以抵減完畢,可以在未來4年內繼續抵減。

每年抵減有上限嗎?

每年抵減的總額不能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50%,但最後一年的抵減金額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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