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5條(第五條):觀光產業國際宣傳推廣
白話重點
-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觀光產業的國際宣傳,並可設立辦事機構或與民間合作。
- 國際觀光行銷等業務可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資格與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 民間團體辦理國際觀光事務需受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相關辦法由其制定。
- 中央主管機關可與外國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促進國際觀光合作與技術交流。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觀光產業之國際宣傳及推廣,由中央主管機關綜理,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並得視國外市場需要,於適當地區設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其受委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國際宣傳,便利國際觀光旅客,中央主管機關得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與外國觀光機構簽訂觀光合作協定,以加強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並與各該區域內之國家或地區,交換業務經營技術。
常見問法
誰負責台灣的觀光國際宣傳?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台灣的觀光產業國際宣傳及推廣,並可設立辦事機構或與民間組織合作。
民間團體可以自己做國際觀光宣傳嗎?
民間團體可以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但需依有關法律規定,並受中央主管機關的輔導。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和哪些機構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外國觀光機構或授權觀光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促進區域性國際觀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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