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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4條(第四條):觀光事務主管機關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常見問法

誰負責全國的觀光事務?

全國的觀光事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並設有觀光署來處理相關事務。

地方的觀光事務由誰管理?

地方的觀光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負責,他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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