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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45條(第四十五條):民間機構開發觀光設施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得由公產管理機關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依前項讓售之公有土地為公用財產者,仍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常見問法

民間機構怎麼取得公有土地開發觀光設施?

民間機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有土地可以讓售、出租、設定地上權等方式提供使用,不受某些法律限制。

公用財產的公有土地可以直接讓售嗎?

不行,公用財產的公有土地需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才能由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辦理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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