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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34條(第三十四條):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管理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各觀光地區商店販賣前項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常見問法

觀光地區的商店可以賣假貨嗎?

不可以。觀光地區的商店販賣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時,不得以贗品權充,違反者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要怎麼處理特有產品?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良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的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並協助在觀光地區商號集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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