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4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法治宣導專區
智慧查找
法律扶助
創意教案
法律時事漫談
網站使用說明
網站使用手冊
會員服務介紹
網站單元簡介
法規資料檢索範圍
資料更新頻率說明
資訊服務
全國法規連結圖示
全國法規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英譯標準表
相關網站
訂閱電子報
瀏覽人次總計
1,597,122,589人
本月瀏覽人次
7,096,493人
目前使用人次
177人
電子報訂閱人數
222,649人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瀏覽人次總計:1,597,122,589人
本月瀏覽人次:7,096,493人
目前使用人次:177人
電子報訂閱:222,649人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保護宣告 │ 資訊安全政策 │ Q & A │ 意見回饋 │ API文件 │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a href="#
← 回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目錄(共 40 條)
相關條文
- 第 21 條 民宿登記事項變更者,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
- 第 17 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
- 第 33 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
- 第 28 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其他旅宿業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