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智庫 › 法規查詢 › 民宿管理辦法 › 第 36 條

民宿管理辦法第36條(第三十六條):民宿訪查與檢查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常見問法

主管機關可以怎麼檢查民宿?

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訪查,這些訪查可以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進行,並且可以採用聯合稽查的方式。

民宿業者需要怎麼配合訪查?

民宿經營者應該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訪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確保檢查順利進行。

訪查時會檢查哪些項目?

訪查時會檢查民宿的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等,這些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若有不合規定,會依法令辦理。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這條也整理在

← 回 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目錄(共 40 條)

相關條文

其他旅宿業法規

不確定這條法規怎麼適用到你的民宿/旅館?
旅宿智庫的 AI 智慧客服 收錄本法全文,回答會標明依據條號, 並依你的業態(民宿/旅館)給對應法規。可先看 功能介紹、 常見問題 或 方案與定價, 也歡迎閱讀 民宿經營部落格。 免費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