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第36條(第三十六條):民宿訪查與檢查
白話重點
- 主管機關可以派人進入民宿進行訪查,需帶身分證明文件。
- 訪查可以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進行,並可採聯合稽查方式。
- 民宿經營者需配合主管機關的訪查,提供必要協助。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
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
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採聯合稽查方式辦理。
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常見問法
主管機關可以怎麼檢查民宿?
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訪查,這些訪查可以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進行,並且可以採用聯合稽查的方式。
民宿業者需要怎麼配合訪查?
民宿經營者應該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訪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確保檢查順利進行。
訪查時會檢查哪些項目?
訪查時會檢查民宿的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等,這些由各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若有不合規定,會依法令辦理。
違反會怎樣
民宿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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