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第三十五條):旅館業登記及費用
白話重點
- 旅館業申請登記需繳 5000 元,變更或補發登記證需 1000 元。
- 補發或換發專用標識需 4000 元,施行前已核准者登記需 4000 元。
-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的地址變更,換發登記證免證照費。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常見問法
旅館業申請登記要多少錢?
申請旅館業登記需要繳納 5000 元的規費。
如果要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要多少錢?
換發旅館業登記證需要繳納 1000 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的地址變更則免繳費。
補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要多少錢?
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需要繳納 4000 元。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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