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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第35條(第三十五條):旅館業登記及費用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申請登記,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免繳納證照費。

常見問法

旅館業申請登記要多少錢?

申請旅館業登記需要繳納 5000 元的規費。

如果要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要多少錢?

換發旅館業登記證需要繳納 1000 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的地址變更則免繳費。

補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要多少錢?

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需要繳納 4000 元。

違反會怎樣

旅館業管理規則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發布的命令;違反時,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處罰鍰。各種違規的罰鍰金額整理在民宿與旅館罰則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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