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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六十二條):損壞觀光地區罰則

白話重點

白話由旅宿智庫依本條原文整理,數字已逐一核對原文;實際以下方官方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官方原文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每週比對一次)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問法

如果我不小心損壞了觀光設施會怎樣?

你可能會被罰 50 萬元以下,還要負責修復或賠償。如果無法修復,可能再被罰 500 萬元以下。

進入自然景觀區需要導覽員嗎?

是的,如果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沒有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可能會被罰 3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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