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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跟一般美容契約不一樣的地方與退費

瘦身美容契約跟一般美容契約是兩份不同的公告:一般美容是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那份;瘦身美容是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這份。兩份大部分相同,但有幾個地方瘦身美容比較嚴。這頁先講什麼算瘦身美容,再講兩份不一樣的地方、退費怎麼算、效果擔保怎麼寫、廣告用字,最後附簽約前檢查清單。

什麼算瘦身美容

瘦身美容契約的前言:瘦身美容,是為了體型、重量的控制或調整,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的健美,所實施的綜合指導、措施的「非醫療行為」。

第三點:除了體型、重量控制或調整的項目,契約還可以附加勾選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與化粧、脫毛、美容諮詢、相關商品販賣與其他項目。

白話:課程目的是調整體型、體重,就用瘦身美容這份;只是臉部保養、美甲、一般油壓,用一般美容那份(一般美容契約前言寫明,它的美容是「除瘦身美容以外」的化粧、臉部美容等行為)。條文寫明瘦身美容是非醫療行為;哪些做法屬於醫療行為,請看「美容師不能做的事」那一頁。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跟一般美容契約不一樣的地方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錢與退費:跟一般美容相同的上限

第七點:總費用要寫明細目,沒列出來的繳費項目不得收取;因為繳費而送的商品,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 20%,解約時不得要客人返還,也不得從退款裡扣除。第八點:全額預付的折扣率要寫明,不得高於 20%;按期給付的不用計付利息。第十一點:買商品送瘦身美容服務,送的服務費用沒寫或低於總費用的 50%,視為占總費用的 50%。

退費四種情況:

一、還沒開始(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客人自己解約:解約日後不超過 15 日內,退還已收取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手續費最高為契約總費用的 5%,沒約定不得扣。(第十三點)

二、已經開始,客人自己終止:終止日後不超過 30 日內,退已繳全部費用,扣掉已接受服務的費用(每堂、次、小時使用費乘以實際使用數;無法認定就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客人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的附屬商品,再扣解約手續費;手續費最高為剩餘金額的 10%,沒約定不得扣。(第十四點)

三、因為業者的原因(沒經同意交給分支機構或其他業者做、變更服務地點、客人指定的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等):照前兩種算法退,不得扣手續費,還要另外賠償相當於手續費的金額。(第十五點)

四、雙方都沒錯(不可抗力,或客人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遷移他處):照前兩種算法退,不得扣手續費;業者用客人這些情形終止契約,要在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 1 個月內。(第十六點)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效果擔保:不擔保,或擔保就寫具體

第十八點:業者對客人做效果擔保的,要具體寫出擔保事項與客人應配合事項(或列為契約附件);沒達到約定效果,要退還客人已付的全部費用;但因為客人沒遵守配合事項而沒達到的,不在此限。

所以口頭說「包瘦」「保證有效」很危險: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項也不准約定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廣告僅供參考。你在廣告或聊天裡講的效果,可能就變成要負責的內容。

第五點還要求訂約前說明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並提供書面。效果因人而異,誠實寫在說明書裡,比事後吵架好。

【效果擔保】(擇一勾選) □ 本契約不約定效果擔保。本店已於訂約前說明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並交付書面(附件○)。 □ 本店擔保事項:________(請具體寫:量測什麼、怎麼量、什麼時間點、由誰量)  客人應配合事項:________(請具體寫:到店頻率、居家配合事項)  未達上列擔保效果時,本店退還客人已付全部費用;但因客人未遵守上列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廣告用字:產品與服務分開看

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項:業者的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或類似字樣。

如果講的是你賣或用的化粧品(產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不准虛偽、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衛生福利部認定準則附件一列為「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而算誇大的詞句,包括:瘦身、減肥;去脂、減脂、消脂、燃燒脂肪;纖(孅)體、塑身、雕塑曲線;消除掰掰肉、消除蝴蝶袖;減少橘皮組織;消除浮腫。附件四把「預防(消除)橘皮組織」列為醫療效能。

如果講的是店裡的服務:醫療法第 87 條,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的,視為醫療廣告;第 84 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給美容業者的範例,把「美體雕塑、窈窕體雕、窈窕曲線、纖體手技」列為可以刊登;把「消脂、溶脂、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促進脂肪細胞分解、減重、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列為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不可以刊登。更多對照請看「美容廣告不能寫的字」那一頁。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3 條、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5 條、醫療法 第 84 條、醫療法 第 8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簽約前檢查清單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常見問題

瘦身美容跟一般美容的定型化契約差在哪?

最明顯的是審閱期:瘦身美容不得少於 7 日,一般美容不得少於 3 日。另外瘦身美容的業者資料要寫稅籍登記;一般美容第十八點是預約規定,瘦身美容沒有;效果擔保、預付超過新臺幣 5 萬元要提供保障、退費四種算法,兩份大致相同。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想當天就簽,可以請他簽「放棄審閱期」嗎?

第一點:瘦身美容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7 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讓客人拋棄審閱權的,無效。所以放「放棄審閱期」的句子沒有用,請先讓客人把契約帶回去看。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可以跟客人保證瘦多少嗎?

第十八點允許效果擔保,但要具體寫出擔保事項與客人應配合事項;沒達到約定效果,要退還客人已付的全部費用(因客人沒遵守配合事項的除外)。廣告則是另一回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範例把「減重」列為美容業者不可刊登的用語。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做到一半說身體不舒服不做了,要退多少?

第十六點:客人因疾病、健康情形不佳而難以繼續,可以終止契約,照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計算退費,但不得扣解約手續費。施作中發現異常,第六點要求業者立刻停止,並採取讓客人接受醫師診療等處理;客人受診療期間,契約期間要延長。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瘦身課程用機器,算醫療行為嗎?

瘦身美容契約前言把「機器」列為瘦身美容可以用的方式之一,並寫明瘦身美容是非醫療行為。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範例,把解脂儀、排毒儀、溶脂器列為涉及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美容業者不可刊登的用語。哪一台機器能不能用,條文與衛生局單張都沒有逐台列清單,這頁不下結論;用之前請先問所在地衛生局。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瘦身美容業者知悉或持有客人的個人資料,可以隨意提供他人使用嗎?

不可以。瘦身美容契約第二十點:業者因服務而知悉或持有客人的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個資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要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目的外利用要符合條文列的例外,例如經當事人同意。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客人在 LINE 官方帳號或網頁聊天問瘦身課程內容、幾次、多少錢,客服照你填好的價目回答;同一項有單次價與課程價,兩種都講,不自己估價。客人問「做了會瘦幾公斤」「保證有效嗎」,客服不講療效、不替你保證效果,會說明效果因人而異;要你本人回答的,列進你的待回清單。客人問到審閱期、退費怎麼算,客服可以標明依據的是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第幾點;實際退多少,交給你本人決定。客人想約的時候,客服給客人你的預約系統連結;客人說想要的時段,客服不會自己說「可以」,會請客人留下想要的日期與時段,等你確認。你沒寫的,客服照實說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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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33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除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瘦身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化粧;□脫毛;□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_____。企業經營者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契約審閱期間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契約審閱期間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當事人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稅籍登記、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當事人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瘦身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瘦身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擔保條款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_____、_____,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_____、_____(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擔保條款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 (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註明:_____。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出售日 ) 起 至 ○ 年 ○ 月 ○ 日 止 (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 (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瘦身美容契約書。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費用明確性原則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付款方式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如為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及該服務可使用之期間。所贈瘦身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 (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0 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3 條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 5 條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5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醫療法 第 84 條
《醫療法》第 8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 前項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
醫療法 第 87 條
《醫療法》第 8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療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個人資料保護 (衛生福利部 109 年 11 月 19 日公告修正、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瘦身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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