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甲價目表怎麼標:項目、金額、加價都要寫清楚
價目表是客人第一個看的東西,也是最常起爭議的地方:「怎麼結帳多了卸甲費?」「說好的價錢怎麼不一樣?」美容定型化契約對項目與金額有明確要求,消費者保護法也把張貼、網路上的條款算進契約。這頁整理價目表要寫什麼、哪些寫法不行,附一份可以直接改成自己的價目表範本。
價目表就是契約的一部分
美容定型化契約第三點列了業者提供的項目: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其他,以及相關商品的販賣。消費總金額新臺幣 1 萬元以上,要簽書面契約;未滿 1 萬元仍然適用,業者可以用公告、公示的方式揭露契約內容。單次美甲、美睫通常未滿 1 萬元,價目表加上預約須知,就是你公告的契約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用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的,也算。第 13 條:業者要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施行細則第 12 條:條款因字體、印刷等原因難以注意或辨識,不構成契約內容。所以價目表的字要夠大,放在客人預約前看得到的地方。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要寫清楚的:項目、金額、會加價的地方
第七點:契約總費用包含入會費、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細目要列出來;繳費項目沒有明列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白話:卸甲、延甲、指定設計師、材料升級這些會另外收錢的,都要先寫在價目表上,不然結帳時不能加。
第五點:為了實施美容必須購買的相關商品,要在訂約前把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跟客人說清楚,並提供書面。
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業者要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維護交易的公平。價格寫清楚含不含材料、做多久,客人比較不會誤會。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4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會員價、預付價、課程價
第四點: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的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的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所以會員價可以比較好,不能比較差。
第八點:客人選全額預付的,折扣率要寫明,而且不得高於 20%;按期給付的不用計付利息。
第十四點:課程中途終止時,已接受服務的費用照「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 × 實際使用數」計算;無法認定每堂使用費,才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所以課程價目表最好同時寫課程總價與每次單價。
第七點:因為繳費而送的商品,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 20%,解約時不得收回或從退款扣除。第十一點:買商品送服務的,送的服務費用沒寫或低於總費用的 50%,視為占總費用的 50%。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價目表上不要出現的字
- 「終身」「永久」或類似字樣:不得記載事項第九項不准廣告說明使用。
- 「以上僅供參考」這類讓廣告不算數的話: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項不准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已購買的課程,本店得隨時調整內容」這類簽約後片面變更的寫法: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項。
- 「課程期間另需加購指定商品」這類實施期間追加購買、增收費用的寫法: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項。
-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一經售出概不退費」:不得記載事項第四項、第一項。
- 「保證有效」:要做效果擔保,第十九點要求具體寫出擔保事項與客人應配合事項,沒達到要退還已付全部費用。
- 治療、改善症狀、醫美這類字:請看「美容廣告不能寫的字」那一頁。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價目表範本(可以直接複製)
【○○美甲・美睫 價目表】(新臺幣,含材料與服務費)
更新日期:_年_月_日
■ 手部
・單色凝膠(約 _ 分鐘)__ 元
・漸層/貓眼(約 _ 分鐘)__ 元
・卸甲:本店施作 __ 元/他店施作 __ 元
・延甲:每指 __ 元
・飾品:每顆 __ 元(款式不同的,施作前先報價、經您同意才做)
■ 美睫
・自然款(約 _ 分鐘)__ 元
・補睫(距上次 _ 週內)__ 元
■ 指定服務人員:加 __ 元
■ 課程
・○○課程:共 _ 次,每次單價 __ 元,課程總價 __ 元
・全額預付折扣:__%(不高於 20%)
・贈送:__(價值 __ 元,不超過總價 20%;退費時不收回、不扣款)
・中途不做:照「每次單價 × 已做次數」計算退費,詳見契約
■ 會員
・入會費 __ 元;會員同項目的權利不低於非會員
說明
1. 價目表沒有列出的費用,本店不收取。
2. 需要另外購買的商品,施作前會先告訴您品名、數量與價格。
3. 單次消費未滿新臺幣 1 萬元,以本價目表與預約須知公告的內容為準;1 萬元以上會跟您簽書面契約。
4. 價格調整會標示更新日期;已購買的課程照原契約。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上架前檢查清單
- 每一個會收錢的項目都列了(卸甲、延甲、指定、材料升級、飾品)。
- 金額是新臺幣,寫清楚含不含材料、大約做多久。
- 同一項有兩種價錢(單次、課程、會員)都列出來,會員不比非會員差。
- 課程寫了每次單價與總價。
- 全額預付折扣率寫明、不高於 20%;贈品價值不超過總費用 20%。
- 沒有「永久」「終身」「僅供參考」「概不退換」。
- 放在客人預約前看得到的地方(LINE 記事本、預約頁、店內),字夠大。
- 改價時標更新日期;已經買的課程照原契約,不片面變更。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常見問題
價目表沒寫卸甲費,結帳時可以收嗎?
美容定型化契約第七點:繳費項目沒有明列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要收卸甲費,先寫在價目表上。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會員價和非會員價可以不一樣嗎?
可以,但方向有限制。第四點: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的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的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所以會員可以比較優惠,不能比非會員差。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價目表可以寫「價格以現場為準」嗎?
條文沒有逐字提到這句。但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項不准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第七點又要求繳費項目要明列;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要求業者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比較穩的寫法,是把會加價的條件寫清楚,例如「款式不同的,施作前先報價、經您同意才做」。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課程價要寫每次多少嗎?
建議要。第十四點:客人中途終止時,已接受服務的費用照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乘以實際使用數計算;無法認定才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每次單價寫清楚,退費時最不會吵。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漲價了,之前買課程的客人要補差價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項:不得約定業者訂約後可以片面變更契約內容;第七項:不得約定在契約實施期間追加商品購買與課程並增收費用。已經簽約、付款的課程,照原本的契約。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價目表只放在 IG 也算公告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以網際網路等方法表示的也算;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廣告也包括電腦、電子視訊等方法。放 IG 可以,但要讓客人預約前就看得到,例如預約時傳連結;第 13 條要求業者向客人明示條款內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客人在 LINE 官方帳號或網頁聊天問「單色多少」「卸甲要另外算嗎」,客服照你填進去的價目表回答項目、時間、價錢;同一項有單次價和課程價、會員價,兩種都會講,不會自己打折,也不會自己估價。價目表沒寫的項目,客服照實說不知道,並列進你的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回覆。客人想約的時候,客服給客人你的預約系統連結;客人說想要的時段,客服不會自己說「可以」,會請客人留下想要的日期與時段,等你確認。客人問到價目相關的法規,客服可以標明依據的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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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15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 □化粧; □ 臉部美容;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
□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費用明確性原則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 (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付款方式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 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 擔保條款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而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其他美業經營整理
其他行業的經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