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預約須知怎麼寫:遲到、取消、改期、定金(附範本)
美甲、美睫這類一次一次預約的服務,最常吵的是三件事:客人遲到、臨時取消、沒來又要退定金。這頁把美容定型化契約裡跟預約有關的規定白話整理出來,說明「定金一律不退」為什麼要小心寫,最後給一份可以直接貼在 LINE 記事本、預約頁或店門口的預約須知範本。規定的部分每一句都附條文或官方出處;範本是我們照條文寫的參考寫法,你要改成自己的時間與金額。
美甲也算「美容」:單次服務也適用這份規定 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說的美容,是瘦身美容以外的化粧、臉部美容等行為;第三點列出的服務項目裡,就有「美指(甲)」,另外還有化粧、臉部美容、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容諮詢。美睫沒有逐字列出,契約上可以勾「其他」寫清楚。
第三點也講了金額:消費總金額新臺幣 1 萬元以上,要簽書面契約;未滿 1 萬元,仍然適用這份規定,業者可以用公告、公示的方式揭露契約內容。單次美甲多半是未滿 1 萬元的情況,所以把預約須知清楚公告出來,就是在做這件事。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把用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法表示的條款,也算定型化契約條款;第 13 條要求業者向客人明示條款內容。施行細則第 12 條還說,條款因為字體、印刷等原因讓人難以注意或辨識,那一條不構成契約內容。所以須知要放在客人預約前看得到的地方,字不要太小。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預約、遲到、取消:條文怎麼說 美容定型化契約第十八點是預約的規定,白話是三句:
一、要不要預約、怎麼預約,要事先約定;沒有約定,就算不需要預約。
二、客人沒辦法照約定時間來,要照約定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先通知業者。
三、客人遲延受領服務(沒照約定時間來),業者因此多出來的費用,由客人負擔。
條文沒有寫「一定時間」是幾小時,也沒有寫遲到幾分鐘要怎麼處理——這些由你自己訂,而且要事先寫進須知讓客人看到。訂的時候記得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第 12 條:條款要本平等互惠原則;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條款有疑義時,會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所以寫得越具體越好,例如「預約時間前幾小時用 LINE 通知」,不要只寫「請提早告知」。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定金:可以收,「一律不退」要小心 條文沒有規定預約一定要收定金,也沒有規定定金上限。收了定金會怎樣,民法有一般規則:第 248 條,收了定金,推定契約成立;第 249 條,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履行時,定金要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分;因為付定金的一方(客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為收定金的一方(你)的原因不能履行,要加倍返還收到的定金;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定金要返還。
但美容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寫著: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契約時,要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的費用。「沒來定金一律不退」,字面上很接近「拋棄已支付的費用」。民法的一般規則和這份公告放在一起,怎麼適用到個案,最後是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這頁不替你下結論。
比較穩的寫法是照第十八點:客人沒依約定事先通知,你可以請他負擔「因此增加的費用」(例如照他指定款式先訂的材料,附明細),其餘退還或保留給下次使用。這樣每一筆扣款都說得出原因,客人也比較不會吵。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做之前先問:這一段要書面、要簽名 第六點要求業者在實施美容項目前,先詢問、確認客人:有沒有因為生病正在治療、是不是過敏體質、現在有沒有服用什麼藥、肌膚是不是敏感,以及其他不適合接受美容的狀況;客人也要誠實告知。這個詢問要用書面,客人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 2 年;客人隨時可以要影本,影本給書面或電子的都可以。
做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發現客人身體或施作部位有異常,要馬上告訴對方;業者要立刻停止,並採取讓客人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處理,選哪位醫師要尊重客人的意見。所以須知裡最好先預告「第一次來會請您填一張施作前確認表」,客人比較不會覺得突然。這張表有健康資料,怎麼保管請看「美業客人資料怎麼保管」那一頁。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預約須知範本(可以直接複製) 【○○美甲 預約須知】
一、預約方式
・本店採預約制,請用 LINE 官方帳號(○○○)或預約連結預約。
・時段以本店回覆「已確認」為準。
二、改期與取消
・需要改期或取消,請在預約時間前 ○ 小時,用 LINE 告訴我們。
・在上面的時間內通知:定金全額退還,或保留到下次預約使用(由您選)。
・沒有事先通知,或超過上面的時間才通知:本店會扣除因此增加的費用(例如已依您指定款式訂購的材料,會附明細),其餘退還或保留。
三、遲到
・遲到時,本店會先跟您聯絡,依當天後面的時段,跟您確認照原項目、調整項目或改期。
四、定金
・預約定金新臺幣 ○○ 元,服務當天全額折抵價款。
・如果因為本店的原因無法服務,本店會盡快通知您;定金依民法第 249 條第 3 款加倍返還,或依您的意願改期並保留定金。
五、施作前確認
・第一次來會請您填寫施作前確認表(是否正在治療、是否過敏體質、正在服用的藥物、肌膚狀況),簽名後由本店保存。
・施作中覺得不舒服,請隨時告訴我們,我們會立即停止。
六、價格
・各項目價格以本店價目表為準;價目表沒有列的費用,本店不收取。
七、規則更新
・本須知更新時會標示日期;已預約的客人,照您預約當時的須知處理。
(更新日期:_年_月_日)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貼出去之前,對這幾項 預約方式寫了嗎(LINE、電話、預約連結)?沒有約定預約方式,依第十八點就算不需要預約。 「幾小時前通知」寫成具體時間了嗎?只寫「請提早告知」,吵起來說不清楚。 有沒有寫「定金一律不退」「概不退費」?建議改成「扣除因此增加的費用,其餘退還或保留」。 須知放在客人預約前看得到的地方(LINE 記事本、預約頁、店門口),字夠大、不藏在角落。 施作前確認表準備好了嗎?要書面、客人簽名,保留至少 2 年。 須知裡提到的每一筆錢,價目表上都找得到;沒有列出來的繳費項目不能收(第七點)。 改規則時標更新日期;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項不准約定業者訂約後可以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所以已經預約的客人照舊規則。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常見問題 客人預約沒來,定金可以不退嗎? 民法第 249 條的一般規則是:因為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但這條有「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的前提。美容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項又寫著:不得約定消費者違約時要拋棄已支付的費用。兩者在個案怎麼適用,由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保守做法是照第十八點,只扣「因此增加的費用」並附明細,其餘退還或保留。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遲到,可以直接取消預約嗎? 條文沒有規定遲到幾分鐘可以取消。第十八點只說:客人遲延受領服務,業者因此增加的費用由客人負擔。要不要訂遲到規則、怎麼訂由你決定,但要事先寫在須知裡,而且不能對客人顯失公平(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單次做美甲,也要跟客人簽契約嗎? 第三點:消費總金額新臺幣 1 萬元以上要簽書面契約;未滿 1 萬元仍然適用美容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可以用公告、公示的方式揭露契約內容,例如公告預約須知與價目表。另外不論金額多少,第六點都要求施作前的健康詢問用書面、請客人簽名。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臨時改期,可以收改期費嗎? 條文裡沒有「改期費」這個名目。第七點寫明:繳費項目沒有列出來的,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第十八點允許請客人負擔的,是「因遲延而增加的費用」。所以如果要收,至少要先寫在須知與價目表上,而且說得出是哪一筆增加的費用。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須知放在 LINE 記事本算數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把用張貼、牌示、網際網路等方法表示的條款,都算定型化契約條款;第 13 條要求業者向客人明示條款內容。放 LINE 記事本可以,但要讓客人在預約前就看得到,例如預約時把連結傳給他。字太小或藏起來,依施行細則第 12 條可能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做到一半客人說過敏、不舒服,要怎麼處理? 第六點:任何一方發現客人身體或施作部位有異常,要馬上告訴對方;業者要立刻停止,並採取讓客人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處理,選醫師要尊重客人的意見。異常的原因如果不是業者的施作、使用的商品,或是客人沒有誠實回答施作前的詢問所造成,處理的相關費用由客人負擔。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客人在 LINE 官方帳號或網頁聊天問「怎麼預約」「可以改時間嗎」,客服照你寫好的預約須知回答。客人想約的時候,客服給客人你的預約系統連結;客人說想要的時段,客服不會自己說「可以」,會請客人留下想要的日期與時段,等你確認。客人說要取消、要退定金,或問改期要不要錢,客服照須知上寫的說明;但退不退、退多少這種講到錢的事,會列進你的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決定。須知沒寫到的,客服照實說不知道,不會自己編規則;客人問到法規,客服可以標明依據的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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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11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前言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所稱美容,指除瘦身美容以外之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等之行為。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 □化粧; □ 臉部美容;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
□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 消費者受領服務是否需預約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受領美容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如未約定則為不需預約。消費者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美容服務,應依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業者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 ,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長。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費用明確性原則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 (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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