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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課程、套票、預收款:契約要寫什麼、客人中途不做怎麼退

美容課程、套票、儲值,本質上都是先收錢、之後慢慢做,條文叫「繼續性美容服務」。客人做到一半不想做、搬家、生病,或是你指定的美容師離職,錢要怎麼退,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都有寫。這頁照「簽約前、收錢時、退費時」三段整理,附一張可以直接套用的退費計算表,以及契約裡不能寫的話。

簽約前:書面、審閱期、說明義務

第三點:消費總金額新臺幣 1 萬元以上,要簽書面契約;未滿 1 萬元也適用,可以用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

第一點: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3 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也規定,用條款讓客人拋棄審閱權是無效的;違反審閱期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客人可以主張它仍然算數。

第五點:訂約前要跟客人說清楚,並提供書面:接受美容的條件、選的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以及為了做這個項目必須買的商品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和價格。每次做了什麼、用了什麼商品要做紀錄,請客人簽名,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的翌日起保留至少 2 年;客人隨時可以要紀錄影本。

第四點:有會員制的,會員對相同項目享受的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負擔的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會員規約要在訂約前給客人審閱。會員卡遺失、毀損或被竊補發,工本費最多新臺幣 100 元。

這些不是參考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公告的應記載事項就算沒寫進你的契約,也照樣構成契約內容。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收錢時:總費用、折扣、贈品、刷卡、貸款

第七點:契約要寫總費用(含入會費、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細目列在附件;沒有列出來的繳費項目不得收取。因為繳費而送的商品,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 20%;解約時不能要客人還贈品,也不能從退款裡扣掉贈品的價額。送的會籍期間要合併算進契約範圍,解約時不能用「那是送的」而不算進退費。

第八點:客人可以選全額預付,或照服務進度按期給付。全額預付的折扣率要寫明,而且不得高於 20%;按期給付的不用計付利息,並要寫明分期總價與預付全額的差額。

第九點:刷卡時,全額預付不得分刷;按期給付要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還沒到期的價款;刷卡手續費由業者負擔。

第十點:客人用貸款分期付,要先告知客人:貸款經核准 7 日內,可以隨時不附理由,用書面通知你與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那筆貸款契約。

第十一點:如果是「買商品送美容服務」,要寫明送的服務時間、次數、費用;送的服務費用沒寫或低於總費用的 50%,就視為占總費用的 50%,解約時沒用完的要退。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退費怎麼算:四種情況

第十四點寫了「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兩種算法:照簽約時每堂(次、小時)的使用費,乘以實際使用的堂數;如果簽約時無法認定每堂使用費,就照契約存續期間的比例退還。所以契約裡把每堂單價寫清楚,退費時最不會吵。

已提領並拆封的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的最小包裝;整組或量販方式賣、還沒拆的最小包裝,仍算沒拆封。整組商品在已拆的最小包裝還沒用完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幫客人拆新的;提供寄放服務的也一樣。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退費計算表(可以直接複製)

【美容課程退費計算表】 客人姓名:____ 契約日期:____ 解約(終止)日期:____ 契約總費用:____ 元 已繳全部費用:____ 元 解約原因:□A 客人自己不要(還沒開始,或簽約當日做的)□B 客人自己不要(已經開始)□C 本店原因 □D 雙方都沒錯 【A 還沒開始】(第十三點) 應退=已收取費用 ____ 元 - 解約手續費(契約總費用 × __%,契約有約定才扣,最高 5%) 退款期限:解約日後 __ 日內(最多 15 日) 【B 已經開始】(第十四點) ① 已繳全部費用:____ 元 ② 已接受服務:每堂單價 ___ 元 × 已做 __ 堂 = ____ 元  (簽約時沒有每堂單價: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寫明算法) ③ 客人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的附屬商品:____ 元 ④ 剩餘金額=① - ② - ③ = ____ 元 ⑤ 解約手續費=④ × __%(契約有約定才扣,最高 10%) 應退=④ - ⑤ = ____ 元 退款期限:終止日後 __ 日內(最多 30 日) 【C 本店原因】(第十五點) 照 A 或 B 計算,但不扣手續費;另外賠償一筆相當於 A 或 B 手續費的金額=____ 元 【D 雙方都沒錯】(第十六點) 照 A 或 B 計算,但不扣手續費 贈品:不收回、不從退款扣(第七點) 會員卡、憑證:退款時收回(第十二點)

可以直接複製,改成你自己的內容。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預收超過 5 萬元:要提供履約保障

第二十點:客人全額預付而且金額超過新臺幣 5 萬元,或按期給付但累計還沒接受服務、還沒提領商品的預付金額超過 5 萬元,超過的部分要提供履約保障,方式擇一,寫在契約明顯處:

金融機構保證;交付銀行開立信託專戶;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的價金保管專戶;與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保證;加入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的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方式。保證、信託、保管的期間至少 1 年,契約超過 1 年的,要跟契約期間一致。業者也要提供讓客人查得到這個保障機制的佐證方式。

第十二點另外要求:用會員卡或類似憑證提供服務的,要把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地點、次數與服務可使用的期間寫在卡或憑證上,並跟客人說明清楚。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契約裡不能寫的話(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常見問題

客人課程只做了幾堂就不想做,要退多少?

照第十四點:已繳全部費用,扣掉「簽約時每堂單價 × 已做堂數」,再扣掉客人簽名確認已拆封的附屬商品,最後扣解約手續費(契約有約定才能扣,最高為剩餘金額的 10%),在終止日後最多 30 日內退。簽約時沒有寫每堂單價的,照契約存續期間的比例退。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課程可以寫「逾期作廢」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項:不得約定消費者沒在一定期限內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就不能再接受。所以「過期作廢、不能再做」這類寫法不能放進契約。第十二點雖然要求卡或憑證寫明「服務可使用之期間」,但條文沒有更細的說明期間到了以後怎麼處理,建議不要用「作廢」這種字。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送給客人的產品,退費時可以扣嗎?

不行。第七點:因為繳費而獲得贈送的商品(價值不得超過總費用的 20%),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不得要客人返還,也不得從退款裡扣除贈品的價額。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入會費可以寫不退嗎?

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項:不得約定加入會員的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就不得要求退費。第七點也把入會費算在契約總費用裡,退費時照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一起計算。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指定的美容師離職了,客人要求退費怎麼辦?

第十五點:客人書面指定的美容服務人員離職,屬於客人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情形。退費照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計算,但不得扣解約手續費,還要另外賠償客人一筆相當於解約手續費的金額。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在網路上買的課程,7 天內可以不附理由退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10 款的「通訊交易」,是用網際網路等方法、客人沒辦法先檢視商品或服務就訂立的契約。第 19 條:通訊交易的客人,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 日內,用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不用說明理由、不用負擔費用;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的不在此限,例外由行政院定。你的課程算不算、屬不屬於例外,要看個案,本頁沒有收錄行政院的例外清單。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客人說不用看、當天就要簽,審閱期可以跳過嗎?

第一點:審閱期間不得少於 3 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讓客人拋棄審閱權的,無效。所以在契約裡放「客人自願放棄審閱期」這種句子沒有用;比較穩的做法是先把契約給客人帶回去看。

依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原文在本頁最下方)

這件事,客服怎麼幫你
客人在 LINE 官方帳號或網頁聊天問課程內容、幾堂、多少錢,客服照你填好的價目回答;同一個項目有單次價與課程價,兩種都會講,不會自己打折或估價。客人問「做到一半可以退嗎」「要扣多少」,客服可以說明你契約上寫的退費方式,並標明依據的是美容定型化契約第幾點;但實際要退多少錢、什麼時候退,會列進你的待回清單,交給你本人決定與回覆。效果因人而異,客服不講療效,也不會替你保證效果。客人想約的時候,客服給客人你的預約系統連結;客人說想要的時段,客服不會自己說「可以」,會請客人留下想要的日期與時段,等你確認。你沒寫到的規定,客服照實說不知道,不會自己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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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原文

本頁引用 20 條,點條名展開原文。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 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目: □化粧; □ 臉部美容; □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美容諮詢; □其他:_____;□相關商品之販賣。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簽訂書面契約,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仍有本契約之適用,業者可以公告、公示方式揭露契約內容方式進行。企業經營者完成第一項項目之方式如附件______。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 契約審閱期間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本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自契約終止或解除翌日起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四點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相同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七點 費用明確性原則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入會費新臺幣_____元。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 (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點 付款方式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九點 以信用卡給付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 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三) 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 (四) 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消費者簽章_________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點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 ,期數 ,月付金新臺幣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 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 該消費借 貸契約 之全 部內容 ( 包括但 不限於利息計 算方式 、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 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消費者簽章__________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四點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 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 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六點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 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 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出售日 ) 起 至 ○ 年 ○ 月 ○ 日 止 (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 (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1 月 6 日公告、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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